警員涉停牌駕駛罪成候判 官斥知法犯法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6/01/18 17: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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隸屬警察機動部隊的警員潘國傑(26歲),因超速而被停牌,並在去年1月在停牌期間駕駛。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「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」及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」罪成,押後至下月1日判刑,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。裁判官指被告知法犯法,保留所有判刑方式包括監禁。

裁判官裁決指,一輛私家車以被告名下的委任證及自動收費器,在去年1月7日,進出石硤尾報案中心,閉路電視亦拍到私家車司機曾下車,另有衣著及身型相乎的人以相同的證件出入報案中心,唯一推斷該司機就是被告。

裁判官指若被告遺失委任證,相信他不會遲遲不報失,而且被告是在案發後22天後才報失涉案自動收費器。裁判官又指被告,當時為現職警察,「唔會唔小心到唔記得自己正喺停牌令期間」。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在被捕後被停職,希望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。